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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妇难产保大人还是保孩子
0 未知 2014年08月14日

 

专家意见:可考虑进行术前公正

 

针对“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”引发的争议,谭华霖律师认为:“生命健康权是产妇的人格权,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权,不存在转让和他人代替行使的问题。因此,由他人来作出这样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”

 

医生让患者方面签署“知情同意书”对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一定积极意义,也在程序上避免了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。但是规定中“近亲签字”的部分也存在明显的漏洞:如果危重产妇已经昏迷不醒了,那么签字的还是她丈夫,这就难保会出现“先保小孩”的情况。

 

专家举例说:“上海的一个准妈妈突然难产,情况很紧急,但是丈夫在外地出差,女方的父母也不在上海,当时,医生立即通知了男方和女方父母。女方 父母立刻往上海赶,但需要大概四五个小时才能到,而医院却需要在一个小时内立即签字做手术,否则母子都保不了。当时在医院的只有男方父母,医生问男方父母 ‘保孩子还是保大人?’男方父母在未通知男方和女方父母的情况下,选择了‘保孩子’,结果,这位母亲不幸身亡,而她的孩子保下来了。”“也许这样的案例比 较极端而且并不多见,但只要出现一次,对于产妇本身来说都是不公平的。”

 

因此,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,对高危产妇手术进行术前的公证是较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。“这样既可以满足患者的知情权,又能够消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 忧,使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。”专家同时提醒待产的准爸妈,如果产妇本身已经存在较大的安全生育风险,最好把这种决策提前商定好,在产妇身体、精神状态 较好的情况下签署知情同意书。

 

在母亲和尚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只能保全其一时应该如何抉择?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,母亲的“生存权”大于胎儿出生的“出生权”。因为“出生权是生存权的延续。”“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”的问法也不是只有在中国才有,事实上国外许多国家也照此行事。

 

在美国,“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”的询问通常是在临产前进行的,在只能保全其一的情况下,由母亲来做选择。也有一些国家承认胎儿生命权的空间更大。

 

美国早期的判例则倾向于保护胎儿,法院经常许可强制输血,甚至许可为了抢救胎儿的生命不顾孕妇的反对实施大手术。

 

在意大利,参照《阿根廷民法典》的规定,把胎儿叫做“有待出生的人”,与“具体存在的人”对立。所以,胎儿的生命权得到了重视。

 

迪拜的法律则规定,如果母亲在车祸中误伤胎儿导致流产,需要被判处“误杀罪”。对造成胎儿死亡做出的罚款是造成一名妇女丧生的罚款的10%,大约为5500美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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